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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員勞動報酬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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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員勞動報酬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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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37485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申訴人:楊某,男,32歲,原某水泥制品廠工人。
被訴人:某水泥制品廠。
案情:
申訴人于1995年被聘為被訴人企業(yè)業(yè)務銷售員。1997年,雙方約定銷售員按收回貨款的4%計酬。1997年收回貨款944622.20元,可計酬37785元,但被訴人于1997年9月底辭退其后,未按此數(shù)支付報酬,特請求追索。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于1995年被被訴人聘為業(yè)務銷售員。1997年,被訴人制定了“1997年銷售人員責任制”(下稱責任制),后雙方簽訂了“銷售人員雙向合同書”(下稱合同書)。在“合同書”中,有“嚴格遵守責任制”的約定!柏熑沃啤币(guī)定,銷售員1997年按收回貨款的4%計酬,取消工資及一切旅差、經營費用。當年9月,被訴人發(fā)現(xiàn)申訴人挪用收回貨款50000元,即向檢察院報案,已由檢察院追回38000元。申訴人為此于9月底未辦解約手續(xù)自動離開了被訴人企業(yè)。此前,雙方曾結算帳目,申訴人稱1997年收回貨款944622.20元,被訴人稱其中三筆貨款不能計酬:一是1997年1月收回的1996年銷售貨款330000元,按口頭約定應無償收回;二是由被訴人挪用的貨款50000元。同時,還應扣除按“責任制”規(guī)定,貨款超過3個月未收回,按銀行利息9.24‰的部分。因申訴人違反了合同書第四條關于“中途離廠必須辦好解約手續(xù)”的約定,計息部分計算到1997年底。
分析意見:
本案的關鍵,是計酬的依據(jù)。仲裁委認為:被訴人制定的“責任制”符合程序,符合《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可作為本案計酬的依據(jù)。根據(jù)“責任制”第十一條“原有各人的欠款余額,結轉時可以一并計數(shù)”的規(guī)定,申訴人1997年收回1996年發(fā)出的貨款330000元,應按1997年收回貨款計酬,根據(jù)“責任制”第十一條“原有各人的貨款,應有各人負責收回”的規(guī)定,由申訴人發(fā)出、被訴人收回的貨款150000元,因申訴人既未委托被訴人收回,又未離開企業(yè)放棄收回,故也應給申訴人計酬;根據(jù)“責任制”第八條“貨款收來后,應及時交廠財務科,否則作挪用公款處理”和第二條“報酬支付,以貨款到位數(shù)結算發(fā)放”的規(guī)定,申訴人挪用的貨款50000元,屬明顯違規(guī)違法行為,且尚未退還完畢,不算貨款正常到位,不能計酬;根據(jù)“責任制”第三條“超過了三個月的貨款,按銀行貸款利息計費,在銷售人員所得中扣除”的規(guī)定,申訴人所得中應扣除超過3個月未收回貨款,按銀行計息0.924%的部分。應申訴人違反了合同書第四條關于“中途離廠必須辦好解約手續(xù)”的約定,計息部分計算到1997年底。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1.申訴人1997年收回貨款為894622.20元,可計酬35784.89元,扣除超過3個月未收回貨款計息13202.83元及未退挪用款12000元,被訴人付申訴人合計10582.06元;
2.本案受理費20元,由申訴人承擔;處理費500元,申訴人承擔250元,被訴人承擔250元。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為準。
編輯:劉揚
來源: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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