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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涉職場我們不懂規(guī)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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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涉職場我們不懂規(guī)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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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5日,已點擊:24408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初涉職場,大學畢業(yè)生們往往被冠以“職場新鮮人”之名。但就像水果,新鮮總是有期限的,有人認為這個期限應該是30天,或者更長。
從生活了十幾年的校園走上工作崗位,畢業(yè)生們除了興奮之外,剩下的恐怕只有不安了。據調查,有10%的畢業(yè)生在走上工作崗位1個月內感到非常不適應。
在新的單位,畢業(yè)生面對的是一個完全新鮮的環(huán)境,30天也許只是試用期的一部分,但已經足以了解一個企業(yè)的基本情況;同時畢業(yè)生們是否擁有適合企業(yè)的能力,也能在這段時間中見分曉。試用期,怎么做?
職場新人如何保鮮
“其實有時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除了‘陷阱’使然外,個人能力是否稱職也不容忽視!币晃徽趶氖抡衅腹ぷ鞯钠髽I(yè)經理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談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試用期間,除了業(yè)務能力應作為考核標準外,待人接物、為人處事、品行性格等等同樣重要。在新的工作崗位上站穩(wěn)腳跟,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盡快熟悉“游戲規(guī)則”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與眾不同的“游戲規(guī)則”,如想融入公司就不要憑以前的經驗辦事,應盡快對新單位的人和事形成全面、深入、透徹的了解。
謙遜是“寶”
如果因為業(yè)務不熟悉或者對公司缺乏了解而犯錯,除了主動承認外,還應向部門領導或是"老同志”多多請教。切忌犯了錯誤后還千方百計地給自己找借口。
勤能生“金”
復印機沒有紙了,悄悄地加上;飲水機沒水了,主動給送水公司打個電話……不起眼的小事也能給人留下好印象。
鋒芒不可太“露”
想著給單位留下好印象是對的,但不能過猶不及。
學生VS上班族
1.學生能輕易逃課;上班族不能"蹺”班。
2.學生期待放假好好辦個活動;上班族期待放假好好睡個懶覺。
3.學生能隨時做想做的運動;上班族要運動得配合天時、地利與人和。
4.學生成績跟自己念書的時間成正比;上班族的考績跟工作的時數完全沒關系。
5.學生可以利用課余時間打打零工賺些生活費;上班族只能利用下班后的時間洗個澡,調好鬧鐘,然后睡覺。
6.學生上課得付錢;上班族工作能領錢。
7.學生遇到不懂的會問教授;上班族,老板遇到不懂的會問你。
8.得到教授贊賞的學生,同學們比較支持;得到老板贊賞的上班族,同事們卻比較排斥。
就業(yè)路上第一道“坎”
“現(xiàn)在有些單位沒有責任心、好騙人,招人時說什么都可以,但試用期還不到就又開始不分青紅皂白地大量裁員。自去年畢業(yè)至今,單位我換三四家了!闭劦竭@一年來的就業(yè)經歷,仍在勞動市場上徘徊的小李頗有感觸。
小李是山東大學機械專業(yè)的學生,去年畢業(yè)時因為檔案中沒有工作經驗的記錄,所以屢屢碰壁。直至離校時,德州的一家企業(yè)才表示愿意接收他,但條件是必須經過半年的考察期后才能簽合同。考慮再三,小李點頭答應了。誰知,去了該單位后,他才發(fā)現(xiàn)事情并不像他想像的那么簡單,根據最初的規(guī)定,單位本來只招收2人,結果卻來了5個。盡管單位領導多次表示:只要工作出色,限額問題可以解決;小李他們每個人都盡心盡職地工作,而且業(yè)績也都很好,但半年的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李和另外兩位還是早早地被告知“下崗”了。
在八一立交橋附近,記者遇到了來自濟寧的李女士。李女士說,今年6月初,她被濟南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聘為促銷員。當時,對方口頭承諾試用期底薪600元,不包吃住,每月10號準時發(fā)工資。誰知7月5號時,該公司突然要辭退她,爭取未果,李女士只好在離發(fā)工資僅5天的時候兩手空空地離開了。李女士告訴記者,事后她才知道,6月份和她一同被招聘進來的3個同事,到目前為止已經全部走光了,沒有一個人拿到工資。
據了解,像小李他們這樣在試用期內遭遇不公待遇的大有人在,即使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有時也難逃“厄運”。
“在找工作時,最好能事先了解了解招工單位,看他們是不是有要人的計劃,千萬不能因為求職心切,或者是不簽勞動合同就投身單位,或者是匆匆忙忙地簽上合同,誤入試用期陷阱!币晃挥霉挝坏呢撠熑松埔馓嵝选
小心跨越試用期陷阱
“勞動力供大于求、求職者法律意識淡薄和勞動法規(guī)的不健全是造成試用期陷阱’的三大因素!辈稍L中勞動部門的一位負責人直截了當地說,“其中,勞動力市場上供大于求是首要因素!
據了解,隨著就業(yè)形勢的日益嚴峻,求職人員不得不降低身價,即使在毫無契約保障的情況下,也自愿投身企業(yè)。而面對市場上“僧多粥少”的狀況,用人單位在提高了準入門檻的同時,開始實行不負責任的"差額淘汰制”!比如,拿勞動者當廉價的短期工使。濟南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可達半年,而目前對于試用期的工資沒有具體規(guī)定,只要不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可,至于每月到底是給300元還是400元,一般就由用工單位說了算了,盡管勞動部門有各崗位的工資價位指導,但只是指導,不具有強制性。這樣,一些用人單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以很低的工資,讓勞動者為他干半年的活兒。
“求職者法律意識淡薄助推了‘試用期陷阱’的形成!眲趧硬块T的這位負責人說,“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說法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彼赋觯萌藛挝蝗缭谠囉闷趦冉獬齽趧雍贤,勞動者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但是所有這些規(guī)定的前提都是勞動者已經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此看來,在找工作時心存一定的保護意識,不能因為就業(yè)心切就忽略掉應走的程序也是非常必要的。
這位負責人還提到,勞動力市場不夠規(guī)范,各種勞動法規(guī)的不健全,也是造成"試用期陷阱”的主要原因所在。一旦因為“試用期”發(fā)生了勞動糾紛,勞動者如果沒有非常過硬的有利于自己的論據,就容易成為受害者。
試用期間“正當防衛(wèi)”
“試用期是求職者在獲得一份工作前一個極不穩(wěn)定的階段,也是用人單位與求職者進行相互考察和相互選擇的一個試用過程!睗鲜袆趧雍蜕鐣U暇謩趧訝幾h處理處的一位工作人員說。他認為,從目前的現(xiàn)狀來看,試用期的長短和待遇等好像都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所以,求職者的權益往往在這個階段容易受到侵犯,求職者如何運用適當的防衛(wèi)手段保護好自己試用期間的合法權益便顯得尤為重要。
簽訂勞動合同
據了解,有些招工單位認為只要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受勞動法規(guī)的約束,以后在辭退他們時就比較便利,不必給予經濟補償,于是頻繁地“試炒”員工就成為一種用工伎倆。
求職者應該在試用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如果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后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屬違法行為。
依法約定試用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依法協(xié)商約定的試用期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長試用期,對于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得任意延長試用期限。
據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一位工作人員講,目前在濟南,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具體長短在原則上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決定的。
維護好報酬權
“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一般都比較低,但最低不應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的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這個最低工資標準之上,具體的數額從原則上講,應該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確定,如果試用期的報酬權益受到侵犯,勞動者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反映。另外,試用期內如果出現(xiàn)工傷,勞動者應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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