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案由:
小劉:我跟公司的合同簽的是兩年,2003年12月底已到期,領導批準續(xù)約,但至今一直沒簽。據(jù)說是公司要調整,所以目前都暫不簽,等調整之后再簽新合同,請問這樣合理嗎?如果在此期間被辭退,應該有補償金嗎?如果不簽合同在公司里工作,滿幾個月就算事實簽合同了?有這一說法嗎?
分析:
小劉所說的情況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事實勞動關系,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里,被稱為“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這種情況,勞動仲裁和法院處理有不同,勞動仲裁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就不承擔其他義務,其中包括可以不給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也只要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其后,用人單位又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此種情形應視為雙方形成不定期勞動合同,要求解約方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又實際履行的,一般以原勞動合同條件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為 新的勞動關系的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形成的勞動關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處于不明確狀態(tài),法理上將其定性為不定期合同。鑒于有關規(guī)定對此種情況結束勞動關系是否給予經濟補償金不明確,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要給予經濟補償?shù)那樾斡植话ù朔N情形,故司法實踐中對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存在分歧?紤]到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狀況,我們贊同應給予經濟補償?shù)囊庖。由于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因此建議你把官司打到法院更為有利。
編輯:bibi |